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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大公布《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数据流通交易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规定(草案)》共二十条,其中在数据产权、数据资产化、安全港规则等方面都提出了具有创新突破意义的规范表述。
上海市数据交易专家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定(草案)》的发布是《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又称“数据二十条”)在上海落地探索、先行先试的生动实践,有助于统筹推进场内、场外市场建设,建立健全以“统一登记、规范交易、灵活交付、集中清算”为特征的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
在陈吉栋看来,《规定(草案)》有望及时补充数据流通交易方面缺乏立法规范的不足,以制度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和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强大驱动力。具体体现在立法明确“数据三权”内涵,推进统一登记;加速数据资产化进程,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和创新应用;探索建立安全港规则,促进创新容错机制等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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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规定(草案)》第五至六条提出依法保护数据产权人的各项数据权益,将《数据二十条》中数据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内涵、权能进行明确界定,给市场主体以清晰指引。与此同时,《规定(草案)》要求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依托数据交易链的登记平台,为数据产权统一登记提供基础。
陈吉栋认为,在实践中,数据资源、数据产品登记都可以在数据交易机构进行,并将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衔接。统一登记确认或取得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产品经营权将服务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等。数据产权登记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
据悉,在这过程中,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在协同相关机构一体推进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资产的登记平台建设,按照国家数据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的功能定位,为数据要素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登记凭证,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上海支持创新数据资产化机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部署,探索将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实现路径。企业可以委托上海数据交易所为其开展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提供相关基础服务。经数据产权人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基于记录在数据交易链上的数据产品登记、交易、交付等信息,生成数据资产凭证,为数据产权人资产会计处理和资产评估提供支持。
对此,陈吉栋表示,结合会计资产的确认条件,数据资产可以定义为由企业持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可持续经济利益(内部价值和外部收益)、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可辨认形态。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和存货两种资产形态,迈出了数据资产入表的第一步。上海数据交易所在实践中提炼出从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再到数据资产的“三步蒸馏法”框架。该框架明确了数据价值转化的三个阶段,形成一个以定价、交易为基础的可观察体系,建构了数据资产确认和价值计量的可靠依据。《规定(草案)》明确了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资产凭证的法定效力,也给市场主体开展数据资产交易等创新应用提供了依据。
《规定(草案)》第十九条提出,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数据交易纠纷调解机制和鉴定机制,为数据交易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和鉴定服务;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港规则和创新容错机制。
“‘探索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港规则和创新容错机制’具有创新突破意义,体现了浦东立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特点。”陈吉栋表示,安全港规则是权威机关在原则性的行为限制和追责规范之下,以相对具体的规则形式为社会行为主体设立范围有限、适用有条件的合规路径的一种法律技术。相比证券交易等实践较为成熟、信息积累较为充分的市场活动,数据交易的风险仍处于被市场、社会和监管者充分理解的过程中。数据交易安全港规则有望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置一个“监管沙盒”,让医疗健康、公共数据、跨境数据等合规性要求较高的新兴市场领域存在一个有限制、有条件、有监管、能容错的合规交易路径,在区块链、可信交付等技术的保障下,更好服务于“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的总体目标。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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