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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担保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况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
4.超过保证期间;
5.主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二、1.主债权已经消灭;
2.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3.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
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5.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三、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可以适用于债务履行后的6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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